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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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晏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啟翔營造有限公│第一銀行竹北分行│107年2月28日│36,292元│CH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