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號被告 廖偲妤 義務辯護人 洪鐶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3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新臺幣參仟伍元』更正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新臺幣參仟伍元』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林軒鋒
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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