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進龍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說明聲請人現職為何,並提出相關在職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陳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潘○宏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老年年金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受扶養人潘○宏之110年度至111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六、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聲請人110至111年度之每月平均收入約為61,96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再以餘額之80%清償債務,每月可清償債務之金額約為26,562元【(61,960-19,172*1.5)*80%=26,562】。而依良京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所陳,聲請人債務總額共計約為680,646元,每月新生利息約為2,367元。以此計算,僅約2年許即可清償全部債務【680,646÷(26,562-2,367)÷12≒2.3】。
請說明本件如何認定有無法清償債務或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據。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