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銘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貽馨書記官葉宜玲通譯蘇正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銘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銘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8月14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犯槍砲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228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1月25日入監執行,於100年8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2年3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11月19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20日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3月12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宜蘭縣○○市○○路○段○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摻在一起燒烤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3月13日下午4時38分許為警在宜蘭縣○○鎮○○○○道出口查獲,經採尿送驗後,因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葉宜玲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