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甲○○○○○○
丁○乙○○○○○○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大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54,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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