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95號聲請人 范尚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淑女 即 許蕭治 之繼承人、 許芷羚 即許 蕭治之 繼承人、 劉雅妍 即 許蕭治之 繼承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㈢相對人劉雅妍為未成年人,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㈣對債務人許蕭治或其繼承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並應提出收件回執。
㈤債務人許蕭治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㈥陳報債務人許蕭治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