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聲明人甲○○
42號號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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