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林明 自訴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 林啟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5月26日下午3時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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