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鴻盛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欣育 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32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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