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42號原告 蔡阿芬 被告 陳彥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5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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