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1號聲請人 江家 相對人 江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失蹤人江炳輝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華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原裁定之記載更正後之內容當事人欄第一行聲請人江家「瑜」聲請人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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