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48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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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陳秀金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48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9日上午11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止按月
各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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