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參仟肆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參拾肆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並須說明何時毀諾及其原因)。
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聲請人及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五、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七、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案號。
八、說明貸款購屋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說明貸款購車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提出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稅捐及家庭生活開銷費、學費等支出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所陳報「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及「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十二、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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