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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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廖珍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育玄┌──────────────────────────────────────┐│附表:│├───────┬────┬────┬─────────┬──┬───────┤│發行公司│股數│股票金額│股票號碼│張數│備註│├───────┼────┼────┼─────────┼──┼───────┤│台達電子工業股│400││86-NX-0000000-0│1│││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