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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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郁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郁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金郁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6年4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36號、第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3月(2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②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48號、第62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3月(2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
104年3月28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年11月2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3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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