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柯銘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0001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甘秋德 華南商業銀行大眾分行109年8月5日33,200元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