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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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告 蔡莉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崔青菁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 重訴 字第 372 號裁定(100.12.12)[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 重訴 字第 372 號判決(101.09.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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