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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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91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二)被繼承人甲○○之母 沈滿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已死亡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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