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23號抗告人甲○○
28聲請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之聲請均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甲○○,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1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6年6月21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