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和解筆錄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三十三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遲中慧書記官柯雅菱通譯呂超進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丙○○、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丁○○新台幣柒百萬元,並開立第一商業銀行支票(如附件所示)共九張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兩百萬元一張(票號RA0000000)、一百伍拾萬元一張(票號RA0000000)、伍拾萬元七張(票號分別為RA0000000到RA0000000)給付,到期日分別為95年10月30日(兩百萬元)、95年11月20日(一百五十萬元)、95年12月20日有兩張、96年1月20日有三張、95年2月20日有兩張(九張支票影本附卷),被告並當庭交付原告訴訟代理人即原告之妻丙○○當庭收受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不得向原告為任何主張。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五、原告撤回對被告在本院刑事庭95年度竹交簡字第750號之過失傷害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柯雅菱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