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34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債務人金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否清算完
結?如否,請 陳報 選任清算人之姓名、地址、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如未選任,請 陳明 全體董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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