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 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先後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3號),本院合併審判,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99、100、101號及96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法院減刑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2月26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於98年3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㈠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13日某時,在雲林縣○○鄉○○村○○路○巷○號之24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而於98年10月15日,甲○○未如期到案執行上述有期徒刑3月,而為警在其前開住處前緝獲,同日徵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㈡其於98年10月15日入監服刑後,因懷胎5月以上而停止執行,出獄後卻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2月23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98年12月23日11時19分許,因其係毒品列管人口,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先後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
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
二、經查:㈠被告坦承98年10月13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且有業經被告於審理中坦白承認,且有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證;㈡被告否認98年12月23日採尿前96小時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辯稱其於98年12月23日之前的最近1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是在98年12月8日16時多云云;然而,其於98年12月23日所採尿液送驗後,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證,顯見其確有於採尿前96小時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㈢此外,其有上述前科,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證,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所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的上述2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應該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㈢被告有上述前科,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證,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均應該依法加重其刑。
㈣法官認為,施用毒品行為的本質是藥物濫用、物質依賴,自
殘性明顯,侵害性卻隱晦。基於施用毒品的此一特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的刑罰,就須與同條例第20條的保安處分比擬觀察,而不應與一般犯罪的刑罰等量齊觀。因此,施以一段期間的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即可;過度監禁的結果,有虛擲被告生命、浪費國家稅收的虞慮。此外,若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就得以易科罰金,而易科罰金的結果,非但無法使被告與毒品隔離,而且支出罰金之人可能是被告的親人,形同處罰了被告的親人。從而,法官認為,依被告藥癮的程度,就其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惟因其剛生產不久,為使其得以及早回家照顧小孩,因此所定應執行刑仍為7月。
四、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本案經檢察官乙○○、董和平偵查起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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