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凱恩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浩然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參仟參佰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