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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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6號
108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薩布爾‧ 吾固 (原名 施忠年
林政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許家瑋
李岳燊 (原名 李錦豪余奕宏 何祐緯 黃峯維 黃國恩 葉柏廷 吳俊緯 吳建興 呂珣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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