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 蔡碧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 曾立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萬6,93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9萬1,800元【340萬元(土地交易價值)+69萬1,800元(房屋課稅現值)=409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590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萬4,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詩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