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09號原告 黃志文 被告 王辰翔
郭建志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1年度訴字第284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秩序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