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秀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陳景秋 告訴被告彭秀景肇事逃逸等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其中就過失傷害罪部分,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此部分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慶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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