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萬事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文 被告 麥何奕醴 上列原告因被告損害賠償案件,於被告就其刑事部分提起上訴(即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後,於民國105年1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被告上訴二審後,嗣經其於106年1月18日具狀撤回刑事案件之上訴,有本院收狀章附卷可稽(收狀時間為106年1月18日20時由本院值班室收受),是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