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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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請人 陳美霖 相對人 邱渝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
164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本可於民國106年9月下旬起聲請公同共有登記,卻拖延至107年1月5日過戶公同共有,相對人於訴訟期間表示合夥股份20%給 何志鴻 ,10%再給 楊淑惠 ,其行為毫無誠信。為避免相對人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再度利用多數人之暴力方式順利脫產,爰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合夥契約及民法第678條第1項、第680條準用第546條第1項、第2項、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第176條第1項等規定,經核均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是依上規定,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