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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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303號債權人鉌豐默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雷祖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國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林國旭」抑或為「 余季宗 」?因
依聲請狀所附之建物謄本所示,所有權人為余季宗(依信託關係取得),而非債務人林國旭,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