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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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2號抗告人 李玉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104年度司拍字第4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有明文。且按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