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慧蘭 代理人 王裕鈞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5,1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經本院調查後,審酌更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5,100元【計算式:10×51×10=5,100】。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消債法庭法官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