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 王秋芬 上列原告對被告方譽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