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邱創典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訊問後,認被告涉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犯嫌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