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2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256號聲請人 陳君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本票原本。
四、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