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永豐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任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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