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鍾旭照 被告 吳欣陽
劉定玹 (原名 劉燦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