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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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龍傳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龍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龍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100年4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張龍傳前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54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年4月,受刑人自100年4月27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2年6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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