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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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2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秋雅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秋雅容(下稱相對人)於93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7.5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月25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83,191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帳務資料。
三、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孔秀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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