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許倩華 相對人陳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5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1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信用卡契約等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3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⑴於104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334萬元,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借款人自108年2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820,748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⑵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尚欠信用卡款37,436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信用卡帳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5月1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成功││266││1742.27│10000分│││││││││││之104││└─┴───┴────┴───┴──┴────┴─┴──────┴────┴──────┘┌─┬──┬────┬────┬────┬───────────────┬──┬────────┐││││││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95│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家用、│第四層:75.70│陽台:10.07│全部│含共有部分成功段││││成功段│份市成功│鋼筋混凝│合計:75.70│花台:4.34││168建號之應有部││││266地號│里13鄰明│土造8層││││分。│││││新街71號││││││││││4樓││││││└─┴──┴────┴────┴────┴────────┴──────┴──┴────────┘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本金│││(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11日至│2,200,000元│108年2月11日│1,809,883元││││124年3月11日││││├──┼───────┼────────┼──────┼────────┼────────┤│2│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11日至│980,000元│108年2月11日│879,201元││││134年3月11日││││├──┼───────┼────────┼──────┼────────┼────────┤│3│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11日至│160,000元│108年2月11日│131,664元││││124年3月11日││││├──┼───────┴────────┴──────┴────────┴────────┤│4│信用卡款:37,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