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56號原告 洪文民 被告 葉佳宏
葉小榮 葉純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共有物,該不動產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54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2樓房屋,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