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被告 徐培 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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