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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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林嗣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牙醫師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新台幣101,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