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耀國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耀國 到
被 告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許福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下同)9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