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弄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係在高雄市○鎮區○○里○○○路○○○巷○
弄○○號7樓之1,有原告 陳報 之被告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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