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6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81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