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90號再審原告 王瑞麟 再審被告 吳美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及第77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50號之確定再審判決提起再審,而該再審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