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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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雲鵬
何怡慎
一、債務人何雲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