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十五萬九千
八百一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