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8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124號債權人 任鳳儀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素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債權人究為任「鳳」儀或任「鳯」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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